概要
所谓既往症,其实指的就是投保之前已经存在的疾病,我这么说可能不太精确,医疗险里一般对它有着明确的定义,这些定义有的宽松有的严苛,但归根结底还是一句话——因为既往症出险,不赔付。
今天我来说一个案例,因为既往症被拒赔,诉讼后拿到理赔的案例。
裁判书号:()京03民终号
详述
一:时间线
年11月27日,高先生线上投保了一份复星联合乐享一生,一款医疗险,免赔额1万,恶性肿瘤免赔额为0,等待期60天;
年5月29日,高先生因病入院,6.3日出院,出院诊断为:1.垂体瘤2.垂体前叶功能减退,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,继发性性腺功能减3.甲状腺机能减退,原发性甲减4.甲状腺多发结节5.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6.高脂血症7.颈动脉粥样硬化伴斑块。
年7月4日,高先生再次住院,住院记录显示,高先生一年前出现双眼视力下降,就诊后检查无异常。
然后,高先生又住了几次院,共花费.6元,高先生申请理赔,被拒赔,拒赔理由是既往症。
复星联合在拒赔函上是这么写的:
根据您提供的病历资料,本次就诊疾病为既往症(1年余前出现双眼视力下降)、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和体征(近半年出现双眼颞侧视野缺损),根据条款2.5.1第七条约定,责任除外,故本次申请歉难给付。
所谓2.5.1条款,其实就是免责条款,里面就包含既往症,根据定义,既往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:
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,明确诊断,长期治疗;
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,明确诊断,间断治疗;
投保前没有经过明确诊断,但症状明显,普通人应该知道。
高先生起诉了保险公司,一审胜诉,保险公司上诉,二审高先生依然胜诉。
二:分析
判决理由是这样的:
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,所以,既往症不赔付理由不成立;
其次,并不能根据视力下降就判断垂体瘤发病,没有证据支持。
左右说
因为既往症拒赔,很多时候都是无法成立的,除非投保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,投保后又因为这种疾病出险,否则,一般会判消费者胜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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